(一)对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可先与对方协商支付抚养费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不能因对方未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不能以支付抚养费为条件来行使探望权,需分别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和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