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赠与协议后,若想让其更具保障,可进行公证,这样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二)若赠与人不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受赠人有权要求其交付。
(三)赠与人若发现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自己或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自己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可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