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通知时间有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二)若章程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要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过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三)若章程无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需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要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