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收集消费记录、资金流向证明等,以此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若对方虚构债务,寻找债务形成时自己不在场的证据、债权人与对方恶意串通的线索等相关证据。
(三)若债务是一方在自己不知情时所借,且自己未在借条等凭证上签字,也无事后追认行为,将此作为证明债务与己无关的依据。
收集好上述各类有力证据后,在诉讼中向法院阐明情况,由法院判定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