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要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进行;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消灭。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能撤销债权转让协议。
(三)在满足上述情形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