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唯一住房被执行,要尽量避免符合法定执行条件。比如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表明自身经济困难且住房为生活必需,争取对方理解。
(二)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扣除租金的方案,要仔细审查该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能保障自身和孩子的正常居住需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