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破产程序中,要明确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保障其清偿,确保破产程序顺利开展。比如及时支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处理好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共益债务。
(二)对于职工权益,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支付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三)接着清偿除职工相关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维护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和税收制度。
(四)最后处理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公平对待各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