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证明未实际发生借款,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都可作为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二)当出借人凭借条起诉,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未实际借款情况,并提交收集的证据,法院会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若借条是在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下出具,要及时报警,保留报警记录并提交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