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想通过起诉离婚,需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相关处罚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
(二)若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要注意保留分居的证据。
(三)如果缺乏关键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可尝试在生活中与对方多沟通,也可考虑寻求专业婚姻调解机构的帮助,若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婚姻,持续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便后续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