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尽量缩短管辖权异议带来的拖延时间,当事人应积极准备管辖权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法院,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流程延长。
(二)对于法院的工作安排和案件数量情况,当事人可与法院保持适当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但不要过度干扰法院正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