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备时间必须限定在半小时之内;要有法必依,严禁传唤、拘传、留置三种措施交叉使用
采取传唤、拘传、留置措施之后,要填写有关法律文书、经领导审批、通知家属、报督察备案等一系列工作,在此期间,首先要落实报备工作。报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立即着手报备工作,一定要在半小时之内报备完毕。公安部《备案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包括延长留置),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下列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一)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
(二)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由此可见,超过半小时报备,是迟报,是违反规定并要负相关责任的。在这里,“半小时”是指被采取传唤、拘传、留置措施的当事人,从被带至办案单位的时间计起,而不是从单位领导批示之时计起。办案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书面等形式向督察部门报备,从而杜绝迟报、漏报问题的发生。要结合实际工作,视情节而定,譬如,某单位在办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对5人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如果在填写法律文书、通知家属之后,将会超过半小时报备所限定的时限;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先采取电话报备的方式,在征得单位领导同意之后,用电话向督察部门报备,即在半小时内完成报备任务,其他工作可在报备时限之后,再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完善。
报备 实践中发现,很多办案单位对传唤、拘传、留置的概念不清,混淆使用。如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先是使用传唤措施,把当事人传唤至单位后,经讯问发现新的问题,就又使用留置措施,填写留置法律文书之后再报督察备案。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传唤分为行政(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责令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于限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执法活动。刑事传唤是指公、检、法机关适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行政传唤使用《传唤证》,刑事传唤使用《传唤通知书》)。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