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拍照、录像收集证据时,应在公共区域或自家进行,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二)可以寻找邻居、小区保安等作为证人,获取他们关于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言。
(三)查看配偶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若有亲密内容或同居安排可保留作为证据。
(四)留意物业、居委会等机构的记录,若存在两人共同居住登记等信息,可申请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