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付预定金后不想继续交易,且未签合同,应及时与收受方沟通,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还预定金。
(二)若收受方以交付方原因致交易无法达成为由主张扣除部分费用,交付方要判断其合理性,若不合理可据理力争。
(三)当收受方拒绝退还预定金,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收集好交付预定金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消协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在预定金问题中,若未明确其性质,可按此规定结合交易习惯等判断是否应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