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先确保手中有生效法律文书,然后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二)债权人要收集债务人名下房产的相关信息,证明该房产并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或者准备好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方案。
(三)面对法院因执行成本、债权债务关系等因素的谨慎态度,债权人可向法院说明执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