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张离婚的一方需准备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提前了解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准备证据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等待过程中,双方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接收法院通知。
(三)审理时会先调解,参与调解和庭审时要理性表达观点和诉求,尊重法官和对方。
(四)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前要收集新的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