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出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情况,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转移行为,将财产追回作为破产财产。此时应及时配合管理人,提供相关财产转移的信息和证据。
(二)若财产转移不属于上述可撤销情形,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违法事项,转移行为通常有效。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保留好财产转移的合法凭证,以证明转移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