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配偶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若想让其担责,若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走诉讼程序,等法院审理认定后,要求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责任。
(二)若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与配偶身份无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