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用优先清偿,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先获清偿,像担保物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三)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债权后有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各案件债权额比例分配。
(四)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且有首封债权等情况,部分地区实践中会适当提高首封债权人受偿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