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解除事由:当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解除权人可直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过诉讼或仲裁,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无约定但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按照上述通知或诉讼、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
(三)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解除权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行使。
(四)保留证据:要保留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的证据。
(五)应对异议: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