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认定协助洗黑钱三万,应尽快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所知道的关于洗钱活动的所有信息,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三)若有能力,向司法机关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及收益,这在量刑时也是会被考量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