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起诉讼,要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案件受理费。
(二)符合缓交条件,经法院同意能缓交费用。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减半交受理费,在判决后补交。
(四)原告7日内未交诉讼费用,又没提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未获批,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相关诉讼请求,法院合并审理时,当事人分别预交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