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实际损失:计算耕地地力下降导致的农作物减产绝收损失,按照受污染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农作物产量与市场价格计算损失金额;统计恢复耕地土壤质量至污染前状态所需的治理费用,如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修复土壤的成本;若耕地无法继续耕种,考虑土地使用功能丧失的间接损失。
(二)协商赔偿:污染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三)起诉评估:协商不成,受污染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