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角度,虽法律未强制先垫付医疗费,但愿意垫付可缓解伤者压力并展现积极态度。若垫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票据和凭证,便于后续保险理赔或赔偿结算时抵扣。
(二)伤者角度,可通过自身承担费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等途径解决医疗费用。若全责方不垫付,在治疗结束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全责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