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书面申请复议,阐述应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若复议维持不立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立案。
(四)若上述途径无效,有证据的轻微肇事逃逸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