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告而言,需对自身举证情况负责,虽无专门告知原告证人未到庭的法定责任,但应尽力确保证人能出庭,以保障自身举证的有效性。
(二)对于原告,若发现被告证人未到庭且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可在庭审时提出关注,要求法院查明该证人相关情况。
(三)对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未到庭证人证言对案件重要时,有义务在庭审说明,若未进入庭审环节,认为有必要则依职权处理并向双方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明确了各方在举证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职责,与上述解决方案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