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需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开展清算工作,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公司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理,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三)进行公司财产分配,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再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四)结束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