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信用卡使用者,要合法使用信用卡,不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若进行透支消费,要明确自身还款能力,避免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三)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应及时还款,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前款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