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注意该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会因为某些情况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三)判断计算起点时,要结合具体案件,比如实际得知相关诉讼结果、裁判文书内容等情况来确定第三人知悉权益受损的时间。
(四)一旦超过六个月期限,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所以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