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业务员未经同意代签,保险合同可能不成立或可撤销,投保人可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二)因代签名造成投保人损失,如影响理赔,保险公司担责,之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业务员追偿。
(三)投保人发现代签名,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像笔迹鉴定、聊天记录等,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