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29万且全部归还情况,若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当事人可积极与单位沟通,取得单位谅解,出具谅解书。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过程和用途。
(二)若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尽可能挽回损失,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适当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