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时,是否垫付医药费可自主决定,没有强制规定。若伤者情况危急且自身经济条件允许,从道义上可适当垫付。
(二)从法律角度,责任未明确前垫付有风险。若后续认定无责,追回垫付费用程序复杂;垫付资金多,会影响后续赔偿协商和诉讼。
(三)若决定垫付,要保留好医院收费票据、转账记录等凭证,并注明款项用途为垫付医药费,还可要求医院和伤者出具收条。责任认定明确后,垫付费用可在赔偿款中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