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盗窃行为,先确认被盗财物价值,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二)若被盗财物价值未达标准,但存在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住所)、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国家禁止器械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器械)、扒窃情形,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了解当地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以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