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无需对原公司欠款担责,要明确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担责风险。
(二)若进行资产或股权收购,确保未发生公司合并等情况,以保障自身无需为原公司债务负责。
(三)股东应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防止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要避免新公司与原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况,以免股东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