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调解适用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详细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录被告拒收的事由和日期,接着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调解书留在被告住所,这样就完成送达,调解书生效。
(二)若调解不适用留置送达,被告不签收表明其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法院需及时判决,以此保障当事人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