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时,即便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可直接行使撤销权。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也能在债权未到期时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