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当然解释,解为有第四项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这体现出学说对于“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的继受。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则以欺诈论。在损害国家利益场合,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其他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无论哪种情形,如果相对人遭受损失,均有权要求赔偿(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并且区分自始客观不能,和自始主观不能,自始客观不能(没有任何人可以履行)因为此而无效,自始主观不能(有人可以履行)不因此而无效。所以「永动机」合同无效,「神农架野人」合同不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