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对外欠款,一般公司无需担责,债权人应向股东个人追讨欠款,要求其用个人财产偿还。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混同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股东个人欠款的凭证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此条是针对法人对债务担责,法理上也适用于股东对外债务在特殊情形下公司的连带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