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因为这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二)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双方先协商处理房产;协商不成,法院会将不动产判给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