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动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并且有足够能力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教育,同时不影响孩子合法权益,那么另一方可以不用给付抚养费。
(二)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等客观情况,确实没办法按照原来的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经过和直接抚养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可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
(三)要是子女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像已满18周岁且凭借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给付方就不用继续支付抚养费。
(四)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生父母不用再承担抚养义务和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