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顺利办理离婚手续,要牢记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等所需材料,避免到现场因材料不全无法办理。
(三)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后,如实配合工作人员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见。
(四)若在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无法共同申请离婚证,要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离婚,若仍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