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资金者主动退还挪用的25万资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从轻处罚。
(二)若挪用资金用于合法的营利活动且在案发前主动归还,相比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量刑上可能会相对较轻。
(三)若挪用资金时间较短,未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也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