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对方不承认收现金时,可通过收集视听资料、寻找证人、查看业务往来记录等沟通内容、提供现金来源证明等方式举证,且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对方不承认收到现金时,收集视听资料,像谈话录音、现场录像等,能直观展现现金交付的过程和双方对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寻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作证,可从旁证明交付情况。业务往来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中的沟通内容,虽为间接证据,但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现金来源证明,如与交付情况相符的银行取款记录,能辅助证明现金交付的真实性。不过,所有证据的收集都必须合法合规,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力地证明现金交付事实。若在这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