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工伤认定时,督促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若单位未申请,职工及时在1年内自行申请,准备好相关材料以确保顺利申请。
(二)在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跟进进展。如情况简单清晰,可提醒其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三)职工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尽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关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进度,若超过60日未出结论,了解是否属于必要延长的30日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