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实施前的案件办理复查。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中,除了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外,还要对执法人员获取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检验处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否,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认真审视的一个过程。所以,为在听证过程中能准确回答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的相关疑问与质询,及早发现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实体或程序上的问题及早进行自我纠正,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听证实施前,对案件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与检查,查漏补缺,确保证据材料完整,证据合法有效。
二、听证实施中的现场应急答辩。听证是一项法律程序,它包括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其中质证,是一项集专业性与技巧性于一体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庭审活动,需要由一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由另一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由于无法预知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会提出哪些质疑,是否会提交其他新证据,因此,案件承办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思辨能力、现场应急答辩能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既不能不明真相地一概否认,也不能自乱阵脚地全盘接收,应辨证地看待,运用质证技巧从容应对。
三、听证实施后的深度自我反思。听证活动结束以后,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进行合议,形成听证意见,出具听证报告。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立即制发处罚决定书;对于经听证发现尚有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够情形的,则需要案件承办人员重新补充调查。就案件承办人员个人来说,可反观听证前的准备、听证中的质辩,对办理的这起处罚案件重新审视,反思自己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疏漏,发现自我法律素质与业务技能上的薄弱点,以避免今后办案中出现类似问题,不断提高自身行政执法的水平。
行政处罚听证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活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在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的今天,行政处罚听证将越来越常态化,对行政执法队员的办案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应更加谨慎认真地办理每一起处罚案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紧抓案件质量,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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