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内容需要公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内容肯定是需要公开的,一般行政处罚必须要遵守公开的原则来进行办理,必须要事实求实不能存在违法的情形存在,而且在给予了处罚的结果之后,那么就必须要马上的公布,这样才能算是合理的。
行政处罚内容需要公开吗?

一、行政处罚内容需要公开吗?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二、行政处罚权的限定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权的限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所审理的内容,以及还有审理的结果都需要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办理,对于结果未进行公布的,那么是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内容需要公开吗?
一键咨询
  • 138****54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6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4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7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4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86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8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4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8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6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5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下行政处罚内容和事由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律师回复] 关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仅仅依据基本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忽视查清并依据违法行为情节来决定更合理的行政处罚,必然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违法行为情节是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必须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情节。
基本违法事实是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有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如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社会危害后果是轻还是重,是否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等等。违法行为情节实际上也是违法事实,但这种违法事实只是作为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如要做到过罚相当、合情合理,就必须查清相对人有没有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事实,然后依据其情节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免除处罚及其条件、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即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免除处罚的条件
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基本违法事实。基本违法事实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因此,相对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行为情节问题,就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故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二是违法行为人依法负有法律责任。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法律对该违法行为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责任,本身就不受行政处罚,更谈不上免除处罚问题。
三是必须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或事由。
2.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自然人行政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律免除行政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除了对其本人免除处罚外,根据不牵连原则,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为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偶然遇见的是,4周岁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处罚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起处罚。
(2)行政管理相对人患有精神病,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予以免除处罚。
(3)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行政主体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时,这二年的追诉时效应当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4)情节轻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适用这条规定,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同时把握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情节上必须轻微。
二是相对人已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罚款,不是免除罚款处罚的法定事由,再者,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有着法制教育的效果和意义,因此应当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但在执行程序中,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三、从轻和减轻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都是轻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是同类的,但两者有两点区别:一是减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在性质和内容上比从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还要轻一些;二是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而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前者虽已从轻,但没有“轻”出最低法定幅度,而后者一定要低于法定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实际上是自动改正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什么程度应当从轻处罚,到什么程度应当减轻处罚?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经过主观努力,使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得以全部消除的,就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经过努力,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
行为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在执法机关调查其有违法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调查发现之前的,处罚应当更轻一些,因为,在调查发现之前就已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表现更主动、更积极,更能体现悔过改正的真实意思。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胁迫、诱骗或者被迫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并非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外界力量的强迫而违背其主观意愿所为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过错的程度上比其出于主动故意违法要轻得多,因此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3.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行为人在执法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又如帮助执法机关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有重要贡献的,可以对其本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
5.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事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情节既适用从轻处罚,也适用减轻处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呢?法律没有规定标准,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从总体上看,减轻处罚的情节比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行为性质上、过错程度上、相对人态度上更轻一些。据此,如果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从轻处罚还显得过重的,就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如果认为适用减轻处罚过轻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重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上予以处罚。
在决定从重处罚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注意这么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内容应当在法定幅度中等水准以上至最高幅度以内。如果超过法定最高幅度,就会出现加重处罚。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没有加重处罚规定,因而加重部分是无效的。
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根据行政立法精神和行政执法实际,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等等,都应当认定是从重处罚情节和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送达之后是否还可以减免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7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内容?
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环境行政处罚公开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公开办法的内容有,对于各级的环境主管部门应该要按照认处罚谁公开的原则来进行实施;同时在公开时也应该要遵守主动、及时、客观、准确的原则,这样才能保障公平、公正。
10w+浏览
环境保护
行政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7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怎麼写内容?
1、带红星的为必填项目。2、联系电话等务必填写准确。3、申请目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应明确得反应申请所需要申请的信息事项。4、信息的获取方式及介质:尽量选择网上回复,1、成本低。2、更快捷5、在提交公开后,会有相应的查询码,请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环境行政处罚有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需要公开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