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有诉前证据保全需求,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立即执行。
(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要在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
(三)当事人若对保全裁定不服,要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