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探望时间、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在规定时间内与孩子相处,不可随意超期或私自更改方式带走孩子。
(二)若女方觉得探望权行使受阻,可先尝试与男方友好协商,确定新的探望方案;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三)若女方认为有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同样可先与男方协商,协商无果则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