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三金,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也有权要求退还,同样可先协商,协商无果走诉讼程序。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未使给付人生活困难,一般无需退还,但如果对方起诉,可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共同生活、彩礼使用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