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股东财产混同的方面
1.财产归属不明:公司与股东财产难以清晰区分,像公司资金随意存入股东个人账户且无明确财务记载。
2.财务混同:公司没有独立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或者股东随意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事务、家庭消费等,且无正规财务手续。
3.业务混同:公司和股东业务范围重合,交易行为、方式、价格等受股东控制,公司无独立意志。
(二)认定及维权方式
提供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财务账目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可认定股东财产混同,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