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明确法院收取申请费的标准。若财产数额不超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30元。
(二)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申请费。
(三)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费,但申请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